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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本院根据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温州宝业富来树脂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皮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担任大华皮革公司管理人。大华皮革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5年3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11号高联大厦14楼,邮编325000;联系人:潘松龙律师,电话:)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大华皮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3月18日14:30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召开。各债权人及大华皮革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大华皮革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大华皮革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14年8月20日本院根据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4年11月15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88笔,合计金额为741,041,546.67元;临时债权为30笔,合计金额为541,254,109.08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预案》等报告。2014年11月11日,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绍宏泰会专审字(2014)第212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579,563,806.20元,负债总额为1,150,378,690.62元(不含对外担保),净资产为-570,814,884.42元,已属于严重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申请人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于2014年12月24日裁定宣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破产。
姜德祥: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宝华水泥有限公司与你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接受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已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梅执字第450号、(2014)梅执字第45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所有的(登记在田孝忠名下的)位于梅河口市解放街物资回收公司综合楼门市房及其土地。(2014)梅执字第450-2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裁定查封的门市房及其土地予以拍卖。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唐山成唐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500053/24302846,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唐山市丰润区亚松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唐山市丰润区斌硕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4日,到期日2015年1月4日,经背书后,最终持票人系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做出(2014)北民催字第4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华江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40300052/20327236,付款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唐山市润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唐山市开平区银河路兴华锻造厂,出票日期2014年7月3日,到期日2015年1月3日,经背书后,最终持票人系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北民催字第5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汉奇投资有限公司、启点(福建)贸易有限公司、陈少昌、徐仁梅、陈煜华、叶冰凌: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福建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卫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谭钜贤、穆晓龙:本院执行的刘伟华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叠执字第50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14)叠执字第5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谭钜贤所有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丰田牌汽车一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现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叁日内立即履行(2013)叠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2014)铜商初字第00522号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王泳春、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铜山县金鑫板材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30分(节假日顺延)在铜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铜商初字第00698号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州恒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徐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30分(节假日顺延)在铜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14号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芜湖市建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韦正水:本院受理韦柳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与你离婚,婚生小孩韦财茂由原告抚养。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6号邹祥、黄志平:本院受理施志广与被告邹祥、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8: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合议庭成员为邵兆亮、周火根、王安军。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仙飞(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舒桥乡箬鸟村吴铺10-1号)、陈美葱(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舒桥乡丁坑村2号)、陈富荣(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长岗背村五坟圩村107号)、钟建伟(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228幢中单元201室)、王凤达(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舒桥乡王岙村黄南斜8-1号):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丽青立预字第45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20日15: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4357号唐世成:原告董红民与被告唐世成、浙江盛铭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8: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陈章元、陈兴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